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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论文范文精选

法治建设论文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在借鉴中探索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为落实《体育法》中关于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和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体育仲裁机构与范围的规定,在《体育法》开始实施的转年,中国政府的体育部门即批准了探讨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科研项目,并成立了由体育行政官员、院校学者和法律界人士组成的《体育仲裁条例》起草机构,一体化推进体育仲裁理论学术研究与法律制度建设的互动发展。在体育仲裁项目研究和立法起草的过程中,各种资料汇总、访谈调查、会议研讨、法理论证等多方面工作相继展开,不但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以及现实体育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始终以开放的姿态面向世界,研究和吸收了多个国家体育仲裁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将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作为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外部支撑。为此,法规研制人员收集和翻译了大量CAS章程、规则、法典等制度文献和工作资料,组团赴瑞士洛桑、美国丹佛等地到国际奥委会、CAS及其分支机构等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这些国际体育仲裁情况和资料的梳理分析进行全面的借鉴性研究。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和经验,在探讨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在相关的研究报告和立法说明中,可看到有着多方面的体现[5]。首先是以此说明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国际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无疑为正在积极寻求有效解决体育纠纷的各个国家提供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范本,因而这也成为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国际背景和行业依据;其次,将对国际体育仲裁的关注和重视作为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在符合中国国情和保持中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要始终把握与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与国际体育惯例和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的协调;最后,在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立法内容设计中,无论是宏观的建构思路还是具体的制度安排,都有许多向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学习和借鉴的地方。通过包括引进国际体育仲裁经验在内的各种努力,探讨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工作得到了中国政府的重视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1997年,对《体育仲裁条例》的起草调研被列入中国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研讨和起草,1998年底,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向国务院上报了《体育仲裁条例(草案)》呈请审议。由于体育仲裁毕竟是一种与一般民商事仲裁相比有较大特殊性的仲裁形态,与中国现有《仲裁法》所建立的民商合同与财产仲裁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涉及体育仲裁的一些重要问题还存在着多样化的看法,所以中国体育仲裁立法的进程也经历着一些曲折。2000年,中国颁布了《立法法》,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这对原计划由中国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方案形成了冲击,立法工作有所拖延。然而,体育仲裁作为体育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决定了中国不会停止对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探索。2006年,中国政府体育部门再次启动了新一轮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工作,中国国务院又一次将起草《体育仲裁条例》作为调研项目纳入政府立法计划[6]。近年来,为更好地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与体育需要,对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体育法》进行的修改工作,已经列上中国政府及其体育部门的工作日程。在对中国体育立法进行的整体审视中,将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同《体育法》的修改结合起来成为一种新的思路。在目前的修法进行中,提出了将现《体育法》中体育仲裁的一个条款,扩充为体育仲裁专章的设想,以在法律层面对体育仲裁制度做出明确的总体性规定。这样既可以较好地解决立法权限而避免立法冲突的问题,又可以体现出体育的特殊需要而将体育仲裁制度尽快地建立起来。或许,中国体育仲裁立法还会有其他的路径,但无论如何,经过多年的借鉴和探索,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终会是不远的现实。

中国对国际体育仲裁的积极支持与合作

国运盛,体育兴。中国在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新时期以来,体育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中国与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关系也日趋紧密。1979年,中国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席位得到公正、圆满地解决,恢复了与国际奥委会的正常联系。从1980年冬季奥运会开始,中国连续派出代表团参加了历届的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全面参与了奥林匹克竞赛和各项活动。1991年和1999年,中国又两次申办奥运会,最后获得了2008年在北京举办第29届夏季奥运会的举办权。在参加奥林匹克各项活动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及其体育部门高度关注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遵守与维护。特别是面对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对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冲突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由于中国还没有完成体育仲裁的专门立法和制度建构,中国现有仲裁法不直接适用体育仲裁,所以在北京奥运会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冲突中,也包括着北京奥运会CAS特别机构运行与裁决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有的研究概括了因中国对《纽约仲裁公约》的商事保留声明、中国仲裁法对体育管理和处罚性纠纷的不可仲裁性,而使CAS裁决无法在中国获得司法承认与执行的问题[7];有的研究提出了中国法院无法对本土运行的北京奥运会CAS特别仲裁机构进行司法监督、北京奥运会CAS特别机构可自行采取强制措施而依中国法律只有法院才有此种权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是否会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等问题[8]。面对中国法律制度在多个方面与国际体育仲裁体系所存在的矛盾,中国在申办和举办北京奥运会的过程中采取了审慎而积极的态度,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和CAS的合作。在北京奥运会的申办期间,中国在申奥报告中明确表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完全能够保护国际奥委会在中国的一切权益。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其他城市政府保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确保所做的一切承诺得以实现[9]。在国际奥委会对第29届奥运会举办地投票表决前夕,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市与国际奥委会签署了《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该合同在绪言中特别强调,各方要完全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合同各项条款的承诺;在第59条明确了应遵守包括《关于体育仲裁机构的规定》等有关附件提出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在第65条规定了该合同争端由CAS管辖而放弃其他法律行为;在该合同附件M《关于比赛仲裁机构的规定》中,约定了中国对设立北京奥运会CAS特别机构各种条件与协助的职责。2008年8月5日,在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会见了CAS北京奥运会特别机构主席罗伯特•布林纳博士一行,表示对其的欢迎,肯定了为公正及时处理好奥运会的有关争议,CAS设立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的必要性,表示支持CAS在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对有关体育争议行使仲裁权和裁决权,并相信仲裁机构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奥运会体育仲裁的有关问题向承办和协办奥运会的北京、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省市高级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奥运会项目承办地的法院尊重北京奥运会CAS特别机构的管辖权,支持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表明了中国司法机关对CAS的支持态度。罗伯特•布林纳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CAS设立北京奥运会特别机构所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对中国政府和人民为奥运会做出的卓有成效的准备表示赞赏[11]。实践证明,中国在北京奥运会中表明与CAS积极合作鲜明态度的同时,还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措施,并设计了中国司法机关不受理纳入CAS仲裁范围和对CAS裁决结果不服而起诉案件的不作为方式[12],较好地化解了CAS仲裁裁决与现行中国法律可能出现的冲突,实现了对CAS及其仲裁裁决的支持与维护。中国还在国际体育仲裁方面对CAS进行了专业人员方面的合作与支持。自1996年起,先后有中国外交学院苏明忠博士、武汉大学(现调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教授分别在第26届和第28届奥运会担任特别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驰律师分别在第29届奥运会和第21届冬奥会担任特别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目前,在CAS的仲裁员名册中,有6名中国籍仲裁员,除黄进教授和刘驰律师外,还有上海复旦大学陈乃蔚教授、外交学院卢松教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炜律师和香港的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律师还直接为CAS提供了热情的法律帮助。北京市律师协会在2008年5月接到CAS秘书长来函,希望帮助招募北京律师志愿者,为CAS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提供法律咨询、语言翻译等法律帮助。随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招募,从参加报名的多有国外留学或工作经历、具有很高英语或法语水平及丰富诉讼或仲裁经验的数十位律师中,选拔了16位优秀律师组成北京奥运体育仲裁志愿律师团,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优先为CAS及其仲裁当事人提供无偿服务[13]。在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当天,该志愿律师团就为摩尔多瓦国家奥委会提起的仲裁申请提供了志愿服务[14]。北京奥运会期间,CAS特别机构的仲裁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也有着中国律师的贡献。这次CAS上海听证中心的揭牌和论坛活动,为进一步密切中国与CAS的联系和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充分体现了中国体育界和法律界对CAS的支持以及在中国推进体育仲裁法治的信心,必将更好地发挥CAS对中国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每个成员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胡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拟从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谈点浅见。

1.法制宣传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裕,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实现,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法制宣传教育是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学习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依法规范言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达到依法办事,确保社会安定有序的状态。

——法制宣传教育与民主法治的关系。民主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民主得到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调动,社会矛盾和冲突得到大幅度降低或减少,矛盾通过法治渠道得到有效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而法制宣传教育是通过宣传法律、普及法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公民素质,避免矛盾,减少矛盾,运用法律规则有效解决矛盾,实现民主和法治。二者相互依存。

——法制宣传教育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而法制宣传教育是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提升公民法律素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自觉协调和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认识和对待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整体利益、眼前利益、长远利益的关系,使之依法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二者紧密相联。

——法制宣传教育与诚信友爱的关系。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法制宣传教育是通过对法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提高公民法律水平,使整个社会的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使人们的精神世界得到更好的陶冶,使整个社会逐步依法形成平等友爱、诚实守信的氛围。二者相互联系。

——法制宣传教育与充满活力的关系。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法制宣传教育是通过宣传法治,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进一步把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到一定程度,达到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依法参与、依法监督社会事务的意识,以此营造人人鼓励干事业、支持干事业的社会氛围。二者相互作用。

——法制宣传教育与安定有序的关系。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律知识普及,使每个公民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管理各项事务,促进社会稳定。二者相互促进。——法制宣传教育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为发展生产、保护生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理生产生活事务,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使人类生产、生活与自然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和谐的发展方向。二者相互协调发展。

2.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用显现

从1986年到2010年,全国已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广大公民接受了一次空前广泛的法制教育,法律知识得到传播与普及。在党中央举办法制讲座表率作用下,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蔚然成风,全民学法广泛深入,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普及,提高了全民法律素质,提高了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普法成效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得到充分体现。主要表现在:

——宣传法律知识,推进了依法治国进程。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立法步伐加快,民主政治逐步完善,公民权利义务得到保障,法治政府目标正在逐步实现。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社会氛围已基本形成,依法治国方略稳步推进。

——宣传法律知识,保持了经济快速发展。传播法律知识,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了社会安定祥和的局面,在效解决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正在占据主导地位,有效推动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物质基础。超级秘书网

——宣传法律知识,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宣传宪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密切相关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把所学和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生产、生活、工作中,把法律意识转化为了自觉依法运用到生产、生活、工作中,把法律意识转化为了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时,往往会由于建设经验较少而导致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导致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一定的阻碍,影响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而且,我国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还可能影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以下就是对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的简要概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所建立起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纰漏,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为严谨的管理和制约,严重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我国一直秉承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另外,我国对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法律的制约还不成熟。这些都将会导致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第二,我国在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主体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在对建设主体的教育以及培训等方面进行十分严谨的工作,这就可能会导致我国对法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地更为彻底地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

第三,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约性法制等都对我国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措施。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将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提升到较高的法律地位上,这些都不能使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发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较大程度上地影响。

二、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主要措施

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制约问题的法律规定等都还不成熟,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寻找出一些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措施成为了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适当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国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方面做出较为严谨、科学的工作。我国需要在自然环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约,促进环境的科学发展,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另外,我国还应在对自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将会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为科学、合理地发展。

第二,我国要注意对国际上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发展建设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设经验等进行适当地吸取,摒弃较为落后的建设发展模式。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主体,确保建设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避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另外,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我国还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养,促进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方面的发展。

第三,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整、完善。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出适当的奖惩制度等,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行科学、有效地指导。同时,我国还应当注意避免国际上阻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发展的文化的影响,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三、结语

法治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一)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权利意识是我国从古至今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但是我国公民对这项意识的认知都比较薄弱,归根结底,这还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传统思想造成的。在古代,人们的思想长期受到阶级思想、宗教思想、自然方面的影响,关于自由、平等的想法近乎没有。儒家经典中有重义轻利的思想,人们对此格外的推崇,从而思想得到影响,并传了下去。直到如今,人们还在以打官司,这种保护自己自身利益的事情为耻,认为这是不光彩的事情,以至于遇到事情不能及时的保护自身权益。当今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十分重视,以至于公民法律教育滞后。而且公民自身也不是很重视。在如今这个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大前提下,我国应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沿用传统的教育模式只会让让人民继续缺失法律意识。

(二)法律法规依旧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转型中各种运行法律机制不完善。各种因为法律不完善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罪犯因为法律漏洞而逍遥法外得不到制裁,这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不良的影响。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善。其次,一些以前的法律法规由于时代的发展跟不上社会的节奏,不能满足人民对公平的要求。再次,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太差,致使一些有关部门利益化。此外,有了法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执行法律的保障机构,一个行政部门和几个管理部门就组成执法队伍,造成机构不明确、目地不明确,给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些执法部门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造成执法的失误,粗制滥造的执法队伍不能给人民带来便利,反而会分散执法的力量。目前一些单位都在努力成立执法队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罚款或制裁。通过罚款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等的问题,以部门利益为目的去执法。并且,执法的程序、执法的责任制不完备。这就使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主体的缺失

法律监督主体缺位也是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经调查表明,我国例行公事的监督不较多,但在解决问题、处理问题上监督就不是很到位了。这就使我国频繁出现一些腐败、贪污的案例,不仅伤害了人民的利益,更伤害了国家的利益,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我国发展有很大影响。一些领导干部、问题处理机构经常会出现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把自己当作法律的执行机构。例如我国征地用地的事情上,对土地乱占滥用,严重忽略了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目前我国一些司法机关经常出现人情办案等违反办案程序、危害公民权益的问题。根据关系的好坏提供不同效率的办案手段,甚至出现了在执行案件时无法执行的荒唐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犯罪现象,让我们认识到健全社会法律体系刻不容缓。上文提到了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法制建设中的问题,接下来笔者针对不同的问题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案,希望环节社会压力,推动社会法制工作建设的进程。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只有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为完善社会法制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首先需要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这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公民只有具备了科学文化知识才能更好的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从而在深层次上把握中国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在经历侵权事件时更好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一些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不够,即使不断的给他们传授法律知识,他们也是没办法接受和理解的。其次应该使公民在知法的前提下懂法,在懂法之后守法。作为公民,起码要知道自己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不然在发生侵权时间时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从而造成自身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近几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不断的发生,作为学生的家长缺乏法律意识并不知道教师的这样做法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导致自己不能在第一时间维护孩子的权利,造成不可估计的后果。最后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加大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在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宣传的方式。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宣传“依法治国”的条幅,但是这些条幅无法针对不同的人群,所以在大力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时需要具有针对性,可以根据社区人民的特点开展法律的讲座,在丰富公民业余生活的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宣传法律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宣传,也要及时解答公民在法律上不懂的问题,加深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让法律思维之花开在生活的各个角落。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是立法中的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它独立的地位,法律至上,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任何越过底线的事情都要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完善,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西方司法体系都能在实践中一步步发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然后弥补和改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国家机构无视世界潮流大势,无法做到法律至上,一味的强势,凌驾于法律之上,那法律智能成为空谈,没有法律的国家只是一个空壳,只有一个政府的架子。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方针,让执法机关有明确的分工,不会因为分工不明确造成民众的损失,严格要求领导体系,领导应该做好榜样,公正、公平。法律不会因为任何人改变。

(三)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

法律监督主体从广义上说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要推进社会法制建设工作就需要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人行事他人监督的和谐氛围。首先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众所周知,在社会组织上有作用力的大部分是新闻媒体,媒体应该发挥自身的舆论监督作用,运用科技的力量和自身的写作能力监督违法行为。以《看见》为例,其中有一期揭露的是虐猫事件,虽然现在虐待动物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进行规范,但是这种虐猫行为已经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看见》对这一行为的揭露让大众看到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所以它的舆论监督更好的推动了社会法制工作的进程。其次应该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公民具有监督权,公民可以通过信访举报、行政诉讼等方式对不合法的政府行为进行举报,对违法人员或者是行为不当的人员进行批评,并且提出自身的建议,规范政府人员的工作,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监督权。

三、总结